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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为规范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为拟在本市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审批流程指引。

一、审批依据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3. 上海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1. 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业务范围等。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6.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
  7.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银行账户存款证明等资金证明材料。
  9.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10. 申请机构股权结构图,以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申请人根据本指南第三条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受理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最新官方公告为准)。
  3. 受理审查: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内容审核: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 审批决定:审核通过后,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 制证发证:对批准设立的机构,制作并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7. 公示:审批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七、许可证管理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2. 持证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3.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八、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从事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经营活动。
  3. 制作、发行的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 审批机关将依法对持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九、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以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官方发布的最新联系方式为准。
监督投诉:申请人如对审批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广播电视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十、附则
本指南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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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7 22:16:44